台州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及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台州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台州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台州学院科协),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协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其业务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三条台州学院科协的宗旨:团结我校广大科技工作者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我校多学科综合优势,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科技活动,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技术进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任 务
第四条开展学术交流和学会活动,活跃学术气氛;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第五条 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条 积极参与学校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的改革,参与重大科技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重大事务的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等工作;接受上级或学校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或参与项目评估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培训等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
第七条 组织和发展学会和协会;协调校内各学会、协会与全国、省、市学术团体的关系;做好会员的登记、发展和会籍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推动和组织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支持和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继续发挥作用。
第九条 关心会员和我校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把台州学院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承认校科协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工作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校科协批准后,为校科协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1、参加协商、推荐、选举科协委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质疑,有权参与本会章程的修改。
3、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优先取得相关资料。
4、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协助申诉和按国家法律、法令予以保护。
义 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本会各项建设,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广泛联系群众,及时反映他们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作好会员的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与破坏校科协声誉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领导机构
台州学院科协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台州学院科协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席。
第十四条 台州学院科协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处。在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台州学院科协委员
1、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思想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修养,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热心所在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任期内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科协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并完成科协委托和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3、推荐的委员候选人原则上要求是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委员候选人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4、委员候选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5、推荐的委员候选人,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程序,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
6、委员的任期:委员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其职责是: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制定工作计划。
(3)筹备、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台州学院科协代表大会
台州学院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大会代表按会员人数比例,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程序,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的职责:
1、听取工作报告。
2、讨论台州学院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倡议或提案。
4、制订、修改台州学院科协章程。
5、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l、上级及学校拨款。
2、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收入。
3、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台州学院科协的收入,由协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台州学院科协对有突出成绩的会员和优秀科协干部要向上级科协及学校有关部门推荐,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细则须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者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科协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