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现将202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奖励导向
发挥党委和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领导者、组织者作用,突出成果导向,推进开展有组织的科研,引导重大科创平台、高端人才团队聚焦重大任务开展研发攻关与转化应用,强化“研用奖”一体化管理,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202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突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优先遴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或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以及在科技抗疫、进口替代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标志性成果;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布局,优先遴选“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的标志性成果;聚焦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优先遴选助推山区海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标志性成果。
三、推荐方式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按照《2022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附件2)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提名工作。其中,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须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涉及国防科工的专用成果,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进行提名,本年度集中受理电子信息领域的成果,并按相关保密规定开展提名;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原则上由省科学技术协会进行提名。提名者包括提名专家和提名单位。
(一)所称提名专家是指: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3.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4.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提名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获奖团队第一人可以独立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作为提名人的,不受年龄限制。院士作为提名人的,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
3.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须3人联合提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4.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成果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评审活动。
提名专家应通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开始提名。
(二)所称提名单位是指:
1.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2.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3.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浙江大学等在浙部属单位、创新型领军企业、重点科研机构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
提名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提名制度、机制和流程,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
四、推荐项目基本要求
推荐项目须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推荐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被提名者必须符合《办法》等规定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
1.提名浙江科技大奖应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的原则。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二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的成果,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原则上应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
被提名为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技术开发类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大工程类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社会公益类成果原则上应实施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公开出版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原则上应完成并经工作验证1年以上(即2021年12月31日前),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应实施3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类成果。
被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是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是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科技抗疫、进口替代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其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核心专利授权、整体技术应用、重大工程验收等,放宽有关时间限制。第一完成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作为附件,说明成果的相关应用情况及效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的重大影响。
3.同一人或同一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在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4.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参加上年度评审未获奖的本年度不得被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前2年连续参加评审未获奖的本年度不得被提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6.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其知识产权、标准规范、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不能作为候选者的支撑材料。
7.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8.同意参加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成果只允许降一级。
9.提名材料不得涉密。
五、推荐前公示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者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公示具体内容按照提名工作指南规定的公示内容)。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网站或醒目位置公示;专家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网站或醒目位置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在填报提名书时,有关公示网页截图或公示照片应以pdf扫描件形式作为提名书附件上传至“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
六、提名书填写
填报人于2023年3月2日12时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选择“部门服务(省科技厅)”-“业务类型(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在线办理”,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提名书。
如为专家提名,需在提名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填写《专家提名申请表》(见附2),由提名专家签字后,将pdf扫描件上传“浙江政务服务网”。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专家提名。
七、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1. 2023年3月16日前完成网上初步提交(可退回修改)。
2.2023年3月13日12时前:报送项目公示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3,p136页)。
3.2023年3月20日前,完成网上正式提交。
上述材料电子稿发送至邮箱:26.com,纸质稿报送行政楼205。
推荐单位(专家)对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附件2),详细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专家签名)。
八、其他事项
1.推荐的项目一般不予撤回,需由推荐单位(专家)提出申请并经省科学技术厅同意才能撤回。
2.本次奖励推荐工作严格按照通知截止时间执行,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联系人:姚俊,联系电话:18806591218(6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