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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9-12-20 浏览次数:


国科发监〔2019323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已经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 技 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工 程 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技委

2019925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第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第七条 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第十条 负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科研诚信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
  

第三章 调 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四条 接到举